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章程
(2018年12月修訂)
序言
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于1984年由部分浙江省政協常委發起舉辦,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最早成立并獲得教育部批準具有獨立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院校。2000年,浙江省政府決定,學校與周邊的三所公辦中專學校(原浙江省電子工業學校、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學校、浙江省輕工業學校)以資產為紐帶聯合組建新的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2001年浙江勘察工程學校整體并入。2003年,學校升格為本科院校。根據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聯合辦學后學校仍屬民辦性質。
學校確定了“為國植賢”的辦學宗旨、“崇德重智,樹人為本”的校訓和“艱苦創業、務實創新、敬業奉獻”的樹大精神,確定了“綜合實力在全國民辦高校中處于一流、部分學科和研究領域在全國高校中有重要影響的、質量優良和特色鮮明的教學服務型大學”的辦學目標,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高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模式。建校以來,學校規模不斷擴大,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領域不斷拓寬,社會聲譽日益提升,初步走出了一條民辦高校發展的獨特之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浙江樹人學院與浙江省電子工業學校等3所中專聯合組建新的浙江樹人學院的批復》、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浙江勘察工程學校并入浙江樹人學院的批復》、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浙江樹人學院升格為本科學校的批復》等法律法規、文件的精神和《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董事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的辦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名稱為ZhejiangShurenUniversity。中文簡稱為樹大,英文縮寫為ZJSRU。
學校法定注冊住所為杭州市樹人街8號。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學校校區及法定注冊住址。目前學校具有杭州拱宸橋和紹興楊汛橋兩個校區,學校網址為: http://www.l5443.com/。
第三條 學校是浙江省政協領導、浙江省教育廳管理的民辦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
第四條 學校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堅持教學服務型大學的辦學定位和高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定位,實施質量立校、人才興校、學科強校、服務特校、開放活校和凝心聚力的發展戰略,致力于培養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基礎扎實、知識面寬、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適當開展全日制普通??平逃?、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研究生教育,拓展中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自主調整辦學行為,創新教育思想、理論和實踐,以實現發展目標。
第九條 學校服務國家戰略和學生發展需要,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建立學科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和學科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國家核定的辦學層次及規模,自主確定招生的結構、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學校根據學科門類、名稱和相應的學位資格,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依法授予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收培養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和發展任務,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框架內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上級相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十四條 學校所有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都屬于學校法人資產,由學校辦學使用。根據浙江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除國有資產外,其他資產均屬于公共資產的性質,應依法分類嚴格管理。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費收入、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與資產監管體系。
第三章 治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董事構成、主要職責和議事規則等,按照《浙江樹人學院(浙江樹人大學)董事會章程》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黨政班子成員由浙江省政協黨組和浙江省教育廳黨委共同負責選拔。其中,校長、副校長由董事會聘任;黨委成員經黨內民主選舉產生,報浙江省教育廳黨委批準,也可由浙江省教育廳黨委直接任命。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決策學校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項,統籌學校的改革發展與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執行和落實學校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傮w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三)組織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等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學校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七)其他由董事會授權、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協調各副校長分管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黨委書記全面負責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照黨章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學校黨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全面支持學校行政依法辦學,監督并保證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辦學,推動學??茖W發展。
(二)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發揮學?;鶎狱h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黨組織凝聚師生員工的作用,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并維護師生員工的正當權益,激發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履行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學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四)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五)負責中層干部的教育、培養和考核工作,負責中層后備干部隊伍的培養工作。
(六)積極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人事安排、干部選拔、財務預算、基本建設、學科建設、師資培養、職稱評聘、人才培養以及其他關系學校全局的重要事項,參與討論研究和決策,并加強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八)領導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全面落實黨風廉政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在校長組織領導下,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和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處理學術糾紛;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導、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位評定、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以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實行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依據法律法規和《浙江樹人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和學校團委指導下的學生群眾性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的基本形式,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的章程,履行各自職責。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二級學院是校內教學、科研的基本單位,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以黨政聯席會議的方式行使學院的各項重要工作的決策與管理權。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模式,充分尊重二級學院的自主管理權,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學院自行組織實施教學、科研、學生工作和行政等工作,并對學校全面負責。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學院的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管理等工作,履行黨建主體責任。依照法律和學校的制度,建立健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學術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建立共青團和學生會等組織,并依照相關程序和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與國內外進修學習的機會;
(三)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以及學校各類資助的機會;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藝術和社會服務、創新創業、勤工儉學、社會實踐等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學校學習、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等;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根據人員的編制性質,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和社會保險費等。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可以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全面推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教育職員聘任制、行政管理職務聘任制和后勤服務人員勞動合同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制度,實行科學規范、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薪酬制度,積極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處分和解除聘約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的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相應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報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教職工的義務:
(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教師;
(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執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三)自覺踐行學校辦學理念,恪盡職守,立德樹人;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遵守公序良俗與學術規范;
(六)履行聘用合同和崗位聘任合同規定的義務;
(七)依法應履行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
第三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學費收入、財政補助和社會服務創收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規范合理運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加強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平安校園。
第七章 校友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含原浙江樹人學院和原浙江省電子工業學校、浙江省輕工業學校、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學校、浙江勘察工程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四條 校友總會是校友自愿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群眾組織。校友總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 校標、?;?、校歌與校慶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校標分內外兩圈,兩圈之間為中英文字形的“浙江樹人大學”,內圈下方的數字“1984”表示浙江樹人大學的創建年份,校標中央的樹木造型代表浙江樹人大學“百年樹人”的歷史使命。
第四十六條 學校?;諡榻搪毠ず蛯W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用?;盏咨珵榧t色,文字為白色;學生用?;盏咨珵榘咨?,文字為紅色。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樹人之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董事會審定通過后,報上級教育部門核準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